医疗期有多长,取决于你的工作年限,不取决于你病得多重。这句话被这两天大多数转发的稿子漏掉了,而它恰恰是这起案子里最该拿出来讲的地方。
从昨天到今天,”33 岁销冠确诊胃癌晚期被辞退”这条新闻在各平台滚了一遍。标题都很冲,情绪给得很足。我没直接转发——先把公开报道里的事实捋了一遍,再把涉及的几份原文翻出来逐条对照(《劳动合同法》、劳部发〔1994〕479 号、劳部发〔1995〕236 号、劳部发〔1994〕481 号),最后拿裁决书里那两个数字自己复算了一次。
结论放前面,三句话:
- 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合同,这条红线确实踩了,仲裁认定违法解除没有争议。
- 但”癌症这类特殊疾病实践中普遍按不少于 24 个月医疗期掌握”这句讲得太满,原文规则不是这么写的。有意思的是,把这处错误划掉之后结论照样成立——违法解除根本不需要靠夸大医疗期长度来支撑。
- 判赔 11 万里最扎眼的那 9.4 万,法律依据是最薄的一层:它来源的那份文件,2017 年 12 月就被废止了。这大概也是公司起诉时最有力的一块阵地。
先把事实钉住
以下信息全部来自公开报道(搜狐号”法临律师”、网易新闻、腾讯新闻、微博话题),当事人姓名是化名;报道中出现的公司为”观远数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”。这份裁决目前还没生效——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,最终事实要以裁判文书为准。
按报道整理的时间线:
- 2026 年 1 月入职,岗位销售,试用期六个月,月薪一万六;此前在广深跑业务将近十年;
- 入职后提前完成新人培训,签了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,合同额目标一百六十万;
- 5 月 20 日因腹胀做胃镜,确诊胃癌晚期;随即告知直属领导并请假,公司批了十五天病假;
- 病假结束回公司,提出按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处理,HR 和领导的回应是”绩效不达标”;
- 6 月 16 日,公司通过微信送达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;
- 9 月 11 日,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:构成违法解除,支付赔偿金 1.57 万余元 + 医疗补助费 9.4 万余元,合计约十一万;
- 公司不服,已起诉。当事人对外的说法是”那是救命钱”,医生说预后不好的话剩下时间大约十个月;公司一方的口径是”他的产出不达标”。
先说清楚:这不是”坏公司 + 好员工”就能写完的故事。它真正的看点在证据和程序上,这也是我这个天天跟日志、时间戳打交道的人最习惯的进入方式。
第 42 条是红线,但公司这次走的不是这条线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三)项: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这条有个极易被忽略的限定:它只挡第四十条(无过失性辞退:医疗期满不能胜任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、不能胜任工作)和第四十一条(经济性裁员)。它不挡第三十九条——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、严重违纪等情形,照样可以解除,且不受第四十二条保护。
所以公司这次的法务路径其实是绕开 42 条的:不说”医疗期满不能工作”(那正撞枪口),改说”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/ 绩效不达标”。方向选对了。
栽在哪儿了?他证明不了”录用条件”这件事。
仲裁为什么没认”绩效不达标”:一个时间戳问题
按报道,仲裁委查明的几点很有杀伤力:
- 公司设定的考核周期是 1 月 14 日到 7 月 13 日;解除发生在 6 月 16 日,周期还没走完,”不合格”的结论提前给出了;
- 所有负面打分与考核结论的产生时间,都在他确诊和休病假之后;
- 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是一张绩效评级表,不是针对试用期转正的专项考核标准;
- 公司没有给予合理的履职整改与能力提升期限,也没证明双方事先约定过明确的录用条件。
用我的说法翻译一遍:这套证据的时间戳,全部晚于它所声称的那个失效事实——先有结论,再补埋点。 而这类争议的举证责任本来就在用人单位一方: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四条更直接: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,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
换句话说,”入职时约定了录用条件 + 试用期内有客观考核证明不达标”这条证据链,任何一个环节缺书面材料,解除就站不住。公司 6 月 16 日发通知的时候,手上大概率只有两个事实:他得癌了,他不在岗。
顺带一条很多稿子没提的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
我把那 11 万拆开复算了一遍
两个数字都能从法条口径推出来,这让我对报道数据的可信度评价提高了一档。
赔偿金 1.57 万。 第四十七条算经济补偿: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,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,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。第八十七条加码: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(就是常说的 2N)。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,经济补偿是半个月工资,二倍就是一个整月。月薪一万六,2N 就是一万六左右——裁决给的是 1.57 万余元,对得上(第四十七条的”月工资”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平均计算,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期间平均,所以本来就未必等于合同上的一万六)。
很多人看到”销冠患癌被辞退只赔一万六”就开骂,那是把两笔钱当一笔了。真正的大头是第二笔。
医疗补助费 9.4 万。 这个数也很干净:9.4 万 ÷ 1.6 万 ≈ 5.9,基本就是”六个月工资”那一档。 它的出处见下一节。
然后是更残酷的一层账:违法解除的定价就是一万六加九万四,合计约十一万,而他一个人背的年度销售目标是一百六十万。这个对比才是这条新闻最值得转的部分——不是”法律严惩了无良企业”,而是违法解除本来就只值这个价。真要形成约束,靠的不是个案赔偿金额,是医疗期这道程序闸门本身。
两处讲得太满的地方
一、癌症不等于自动享有 24 个月医疗期
好几篇稿子都有这么一句(大意):像癌症、精神病、瘫痪这类特殊疾病,实践中普遍按不少于二十四个月掌握。我去查了原文,规则分两份文件。
定长度的是原劳动部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4〕479 号)第三条: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——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五年以下为三个月、五年以上为六个月;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从六个月起按本单位年限递增(五到十年九个月、十到十五年十二个月、十五到二十年十八个月、二十年以上二十四个月)。
“癌症”这三个字出现在另一份文件里:《劳动部关于贯彻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〉的通知》(劳部发〔1995〕236 号):对某些患特殊疾病(如癌症、精神病、瘫痪等)的职工,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,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。
看清这两句的关系:479 号定长度,236 号定”到期还没治好怎么延长”。236 号那句是延长程序,不是”只要确诊癌症就直接拿 24 个月”,而且延长还要走批准。各地裁审对特殊疾病是否直接按 24 个月掌握确实存在两种口径,但这不能写成”普遍按不少于 24 个月”。
那李宇的医疗期到底几个月?报道说他跑了将近十年业务、今年 1 月才入职新公司。按最不利于他的落格——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、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——医疗期是三个月,不是二十四个月。
结论一点没变。因为医疗期是按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算的(479 号第四条: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)。他 5 月 20 日确诊、6 月 16 日被解除,中间只批了十五天病假,累计病休连三个月的六分之一都不到。
这就是把原文读到底的价值:自媒体的”24 个月”是错的,可即使按最保守的三个月口径,他解除时仍在医疗期内,红线的判定不受这处错误影响。反过来,要是谁真信了”得癌就有 24 个月”,在新单位入职三个月就长期病休,很可能算错自己的保护窗口——那才是要吃亏的地方。
二、医疗补助费的依据,2017 年 12 月就废止了
上一节我算出 9.4 万约等于六个月工资。这个”六个月工资”的档次不是从《劳动合同法》来的——《劳动合同法》全篇没有”医疗补助费”这个词。
它的原始出处是原劳动部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(劳部发〔1994〕481 号)第六条: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外,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;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%,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100%。
问题是:481 号文在 2017 年 12 月被人社部列入第五批清理文件予以废止,新华网当时就专门报道过这次废止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。废止之后,全国层面”医疗补助费”就没有统一明文依据了,剩下的支撑散落在各地规定和个别仍有效的旧文件里,裁审口径分歧明显——北京、广东等地各有实操口径,支持和驳回的案例都存在。这也是劳动法圈子从 2017 年讨论到今天的问题,环球、金杜、君合等所都出过专门分析。
所以我推测公司起诉时的主攻点很可能不是那 1.57 万,而是这 9.4 万:一个依据文件已经废止的判项,占了总金额八成以上。 这层反差几乎是所有转发稿都没提的。注意,这只是我的推断,不是对案件结果的预测。也正因为这样,这案子如果打到二审值得盯着——它很可能变成”481 号文废止之后医疗补助费怎么走”的一个地方样本。
对打工人有用的六条
抛开情绪,能落地的部分:
- 入职时就把”录用条件”落到书面并留签字。 试用期解除的唯一合法入口就是它。公司拿不出你确认过的录用条件,试用期辞退你很难成立;反过来,你自己也该知道这张纸到底存不存在。
- 确诊大病,第一件事是书面请假 + 提交诊断证明,把时间戳留好。 医疗期按病休时间起算,口头说过、微信提过,都不如在 HR 系统里有一条带时间的记录。
- 别急着签”协商一致解除”。 一签就变成第三十六条,医疗期保护和 2N 全部归零,只剩协议上那点数。
- 自己算清医疗期是几个月,算法在 479 号第三条,不是”得了大病就有 24 个月”。注意”实际参加工作年限”包含前雇主,别只按新单位算。
-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,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。收到解除通知那天就是起点。
- 立案时两项都要提。 2N 赔偿金看工作年限,金额可能小得让你想笑;医疗补助费(当地支持的话)才是患重病时的大头,靠的是地方口径而非《劳动合同法》。只提一项是常见的漏。
站在公司那边也说一句,因为这对我自己带人有用:想依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解除,证据必须形成于解除决定之前,并且能证明录用条件事先告知过。事后补出来的考核表在仲裁庭上不但没用,还会反过来证明解除的动机。真要走到合法解除,就老老实实按第四十条的程序:先评能不能干原岗、再另行安排岗位、必要时做劳动能力鉴定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。程序不是形式主义,程序是你到时候唯一能拿出来的东西。
最后
我一般不写劳动法的案子——这行我不是专业人士,写错一字就是误导别人。这次愿意写,是因为它有个我熟的症状:情绪很满,事实层没人复核。星数不是质量指标,赔偿额也不是正义指标。那两个能对上账的数字背后,是一个大概只剩十个月的人,在为一个源自已废止文件的条款跟前雇主继续诉讼。
真正的启示也不是”人不是耗材”这种口号,而是:在三个月医疗期、违法解除只值一万六的制度现实里,员工能依靠的从来不是公司的善良,而是自己留下了多少证据;公司能依靠的也不是法务的聪明,而是程序走没走全。
法律把账算得清清楚楚。算不清的那部分,才是这条新闻本身。
关于本文的事实与依据:案件信息据公开报道整理(搜狐号”法临律师”、网易新闻、腾讯新闻、微博话题),当事人为化名;裁决由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作出,公司已起诉,裁决尚未生效,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。文中金额拆分与”六个月工资””一个月工资”的对账是我的推算,用于检验数据自洽性,不代表裁决书原文。法条与文件号取自公开法规库,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;医疗期长度、医疗补助费的地区口径差异尤大。本人非法律从业者,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,遇到真实纠纷请咨询执业律师或当地人社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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